《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应知应会
发布时间: 2022-04-25 浏览次数: 25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以下简称《反有组织犯罪法》)出台有何重大意义?

制定颁布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必然要求,是党中央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标志性成果,是构建中国特色反有组织犯罪制度的成功探索和伟大实践。

第一,有利于健全完善以法律、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等多种形式相互衔接配套的反有组织犯罪法律体系,更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打击黑恶势力,确保扫黑除恶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向前推进。

第二,有利于进一步健全行业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控体系,汇聚全社会共防共治的强大力量,从源头上预防减少黑恶势力滋生蔓延。

第三,有利于进一步强化执法司法机关的法治意识、人权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自觉接受监督意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扫黑除恶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出自中央政法委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反有组织犯罪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2.《反有组织犯罪法》于何时通过、何时公布、何时实施?

20211224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通过,同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01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于202251日正式实施。                               

(出自《通知》)

3.《反有组织犯罪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反有组织犯罪法》共九章、七十七条,明确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一系列问题,主要包括:

一是明确了立法目的、基本原则、有组织犯罪及恶势力组织的法律概念等内容。

二是建立了有组织犯罪预防制度,对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进行了系统规定,如考核评价、宣传教育、未成年人保护、行业领域监管与治理、问题报告及反馈等制度。

三是完善了有组织犯罪案件办理机制,对案件线索收集、核查、研判、处置进行了详细规定,对实施宽严相济的相关情形和措施进行了具体明确。

四是规范了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处置规定,规定了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明确了追缴、没收涉案财产的范围,凸显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特点。

五是对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作出具体规定,将查办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明确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重点。

六是加强了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系列保障措施,规定了加强国际合作,健全了有组织犯罪法律责任体系,有力保证了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顺利开展。

(出自《通知》《反有组织犯罪法》)

4.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应该坚持什么原则?

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原则,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手段,建立健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机制和有组织犯罪预防治理体系;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专项治理与系统治理相结合、与反腐败相结合、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相结合;坚持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坚持各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出自《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三条至第六条)

5.有组织犯罪主要包括哪几类犯罪?

主要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3)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出自《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第一款)

6.什么样的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组织?

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四个方面的特征:一是“组织特征”即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二是“经济特征”即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三是“行为特征”即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四是“危害性特征”(或称“非法控制特征”)即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出自《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7.什么样的组织是恶势力组织?

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出自《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第二款。因以下回答均出自《反有组织犯罪法》,故不再标注该法律名称,仅标注法条。)

8.《反有组织犯罪法》中对跨境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如何规定的?

1)在总则中规定,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适用该法。

2)在第二章中明确了移民管理、海关、海警等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在防范境外黑社会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相关措施。

3)在第六章单独用一章节规定了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国际合作的有关规定,如进行信息交流、执法合作、警务合作、司法协助、引渡、证据使用等。

(出自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六章。)

9.个人和单位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有何权利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国家工作人员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报案、控告、举报。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有组织犯罪。对举报有组织犯罪或者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但是,如果利用举报等方式歪曲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从事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出自第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10.哪些主体应当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工作?

一是承担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通过普法宣传、以案释法等形式,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工作。

二是新闻、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单位应当有针对性面向社会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工作。  

三是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加强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学生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意识。

四是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工作。

(出自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款。)

11.《反有组织犯罪法》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如何规定的?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加强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学生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意识,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制有组织犯罪,防范有组织犯罪的侵害。学校发现有组织犯罪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妨害校园及周边秩序的,有组织犯罪组织在学生中发展成员的,或者学生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防范措施,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从重处罚。

(出自第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12.《反有组织犯罪法》对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是如何规定的?

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和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发重大犯罪的其他共同犯罪人或者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证据,同案处理可能导致其本人或者近亲属有人身危险的,可以分案处理。

实施有组织犯罪的人员配合侦查、起诉、审判等工作,对侦破案件或者查明案件事实起到重要作用的,可以参照证人保护的规定执行。

在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时,应当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本人财产与其家属财产。依法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时,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

(出自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四十一条。)

13.《反有组织犯罪法》对保护举报人、证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依法对协助、配合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护。有关机关接到对从事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的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利用举报干扰办案、打击报复。

因举报、控告和制止有组织犯罪活动,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接触被保护人员;(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变更被保护人员的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利害关系人对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提出异议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核实,听取其意见,依法作出处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后,利害关系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出自第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九条。)

14.《反有组织犯罪法》对保护办案人员的合法权益是如何规定的?

对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执法、司法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可以采取人身保护、禁止特定的人接触等保护措施。对因履行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职责或者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待遇。

(出自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15.《反有组织犯罪法》对保护刑满释放人员的合法权益是如何规定的?

有组织犯罪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置帮教等必要措施,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                         

(出自第十八条第二款)

16.《反有组织犯罪法》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有何限制性规定?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出自第十二条)

17.自然资源、金融监管等重点行业主管部门在预防和治理有组织犯罪工作中如何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建立健全行业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长效机制,对相关行业领域内有组织犯罪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对有组织犯罪易发的行业领域加强监督管理。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发现行业主管部门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存在问题的,可以书面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反馈。

公安机关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有组织犯罪情况,确定预防和治理的重点区域、行业领域或者场所。重点区域、行业领域或者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并及时将工作情况向公安机关反馈。

(出自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18.《反有组织犯罪法》中规定了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反组织犯罪工作中应履行哪些义务,不履行义务应承担哪些责任?

履行的义务:一方面,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传播;另一方面,发现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依法为公安机关侦查有组织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承担的责任: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拒不为侦查有组织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或者不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记录的,将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出自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

19.《反有组织犯罪法》中对已判处刑罚的人员是如何预防再犯的?

1)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矫正措施。

2)有组织犯罪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置帮教等必要措施,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

3)对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期限不超过五年。

4)曾被判处刑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开办企业或者在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查,对其经营活动加强监督管理。

(出自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20.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是《反有组织犯罪法》的亮点,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1)明确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

2)公安机关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核查阶段,发现涉案财产有灭失、转移的紧急风险时,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涉案财产采取紧急止付或者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

3)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办理案件和维护监管秩序的需要,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

4)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严格适用从宽处罚情形。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异地执行刑罚。对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严格适用减刑和假释。

5)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需要,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

6)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出自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21.《反有组织犯罪法》中何为利用“软暴力”实施犯罪?

利用“软暴力”实施犯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有组织犯罪手段。                       

(出自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22.利用网络实施犯罪是否属于有组织犯罪?

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符合《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

(出自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23.在反有组织犯罪案件办理中,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1)公安机关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调查措施。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相关信息和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2)公安机关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查询嫌疑人员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信息。

3)公安机关核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发现涉案财产有灭失、转移的紧急风险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涉案财产采取紧急止付或者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期限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期限届满或者适用紧急措施的情形消失的,应立即解除紧急措施。

4)公安机关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侦查。

5)公安机关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行。

6)根据办理案件和维护监管秩序的需要,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

7)公安机关在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实施控制下交付或者由有关人员隐匿身份进行侦查。       

(出自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

24.《反有组织犯罪法》中对案件线索收集、核查、处置是如何规定的?

首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有组织犯罪线索收集和研判机制,分级分类进行处置。

其次,公安机关接到对有组织犯罪的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及时开展统计、分析、研判工作,组织核查或者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公安机关核查有组织犯罪线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侦查。

最后,有关国家机关在履行职责时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或者接到对有组织犯罪的举报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等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出自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

25.《反有组织犯罪法》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配合有组织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等工作,有何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1)为查明犯罪组织的组织结构及其组织者、领导者、首要分子的地位、作用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

2)为查明犯罪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

3)为查处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

4)协助追缴、没收尚未掌握的赃款赃物的;

5)其他为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情形。                 

(出自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6.对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予以惩戒?

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处分。               

(出自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27.《反有组织犯罪法》中对涉案财产的处置主要包括哪些方式?

主要包括查封、扣押,查询、冻结,先行出售、变现或者变卖、拍卖,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等方式。

(出自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28.《反有组织犯罪法》中对涉案财产的认定需要注意什么?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的需要,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

2)严格区分财产属性。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应严格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本人财产与其家属的财产,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

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涉案财产审查甄别。在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应当对涉案财产提出处理意见。人民法院在审理有组织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对与涉案财产的性质、权属有关的事实、证据进行法庭调查、辩论,并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对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出自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

29.哪些情形下可以依法先行出售、变现或者变卖、拍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

1)易损毁、灭失、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

2)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

3)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权利人申请,出售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                             

(出自第四十三条)

30.哪些涉案财产可以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1)为支持或者资助有组织犯罪活动而提供给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

2)有组织犯罪组织成员的家庭财产中实际用于支持有组织犯罪活动的部分;

3)利用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的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收益。         

(出自第四十六条)

31.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法应当追缴涉案财产的,如何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规定办理。                            

(出自第四十七条)

32.《反有组织犯罪法》中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哪些行为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主要有:(1)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2)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

3)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4)在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5)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

6)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

(出自第五十条第一款)

33.《反有组织犯罪法》中对依法查办或者依照职责支持、协助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1)接到报案、控告、举报不受理,发现犯罪信息、线索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或者未经批准、授权擅自处置、不移送犯罪线索、涉案材料;

2)向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阻碍案件查处;

3)违背事实和法律处理案件;

4)违反规定查封、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

5)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出自第五十二条)

34.《反有组织犯罪法》对从业禁止是如何规定的?

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从业禁止的规定,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出自第六十八条)

35.《反有组织犯罪法》中规定了哪些从重处罚情节?

1)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2)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3)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出自第五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36.《反有组织犯罪法》对国家机关、行业主管部门不作为有何约束性规定?

有关国家机关、行业主管部门拒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反有组织犯罪法定职责,或者拒不配合反有组织犯罪调查取证,或者在其他工作中滥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有关措施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自第七十三条)

37.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中,需要遵守有关保密的规定有哪些?

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应当对在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出自第七十四条)

38. 为深挖和恶势力“保护伞”,《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了哪些部门协同机制?

一方面,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办理沟通机制,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该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违法犯罪的线索,应当依法处理或者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另一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国家工作人员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报案、控告、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报案、控告、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 

(出自第五十一条)

39.《反有组织犯罪法》是否就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明确了考评要求?

是。该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将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纳入考评体系。               

(出自第九条)

40.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或无法处理时,该如何处理?

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或者混合财产中的等值部分。

(出自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41.网信、电信、公安等主管部门对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应当如何处理?

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责令有关单位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或者下架相关应用、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有关单位应当立即执行,并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调查。对互联网上来源于境外的上述信息,电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及时阻断传播。

(出自第十六条第二款)

42.对于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反洗钱规定有哪些?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机构应当督促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发现与有组织犯罪有关的可疑交易活动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进行调查,经调查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可以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查询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信息数据,提请协查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可疑交易活动,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回复。

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发现与有组织犯罪相关的洗钱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犯罪的,应当依法查处。

(出自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43.移民管理、海关、海警等部门如何防范、处理境外黑社会组织入境?

移民管理、海关、海警等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严密防范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入境渗透、发展、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出入境证件签发机关、移民管理机构对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有权决定不准其入境、不予签发入境证件或者宣布其入境证件作废。

移民管理、海关、海警等部门发现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入境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发现相关人员涉嫌违反我国法律或者发现涉嫌有组织犯罪物品的,应当依法扣留并及时处理。               

(出自第二十一条)

44.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以及其他组织成员的财产,分别应如何处理?

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依法并处没收财产。对其他组织成员,根据其在犯罪组织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所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性质、违法所得数额、造成的损失等,可以依法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出自第三十四条)

45.人民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哪些单位、人员参加?

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参加审理,并通知被报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参加,听取其意见。

(出自第三十七条)

46.就减刑、假释提出建议、审理案件时,应考虑哪些方面的情况?

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假释建议以及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充分考虑罪犯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配合处置涉案财产等情况。   

(出自第三十八条)

47.我国根据什么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国际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与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合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情报信息交流和执法合作。

(出自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48.我国建立国际警务合作机制的规定有哪些?

国务院公安部门应当加强跨境反有组织犯罪警务合作,推动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建立警务合作机制。经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边境地区公安机关可以与相邻国家或者地区执法机构建立跨境有组织犯罪情报信息交流和警务合作机制。

(出自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49.通过反有组织犯罪国际合作取得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范围及限制包括哪些?

通过反有组织犯罪国际合作取得的材料可以在行政处罚、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依据条约规定或者我方承诺不作为证据使用的除外。       

(出自第五十七条)

50.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如何提升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能力?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建立健全反有组织犯罪专业力量,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和专业训练,提升反有组织犯罪工作能力。            

(出自第五十九条)

51.国家为反有组织犯罪工作提供的物质保障是什么?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将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出自第六十条)

52.采取相关保护措施的执行单位是谁?

禁止特定的人接触被保护人员、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变更被保护人员的身份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和组织实施。

(出自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53.我国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黑社会组织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有哪些?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实施犯罪,以及在境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自第六十六条)

54.哪些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进行拘留?

1)参加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

2)积极参加恶势力组织的;

3)教唆、诱骗他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他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的;

4)为有组织犯罪活动提供资金、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5)阻止他人检举揭发有组织犯罪、提供有组织犯罪证据,或者明知他人有有组织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

(出自第六十九条)

55.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人员,应如何处罚?

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予以没收。    

(出自第六十九条)

56.对于不按照公安机关的决定如实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的人员,应如何处罚?

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出自第七十条)

57.金融机构等相关单位未依照规定协助公安机关采取紧急止付、临时冻结措施的,应如何处罚?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出自第七十一条)

58.若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照《反有组织犯罪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其救济途径是什么?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出自第七十六条)

59.对于哪些物品依法应当查封、扣押?

办理有组织犯罪案件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依法查封、扣押。                

(出自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60.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哪些财产依法可以进行查询、冻结,谁有权查询、冻结该财产?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出自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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